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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一、認知與接受條款

  1. 本公司億普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之網站「 DDCAR電動車」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https://www.ddcar.com.tw)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完成DDCAR電動車網站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網站上,將不會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2. 若會員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於會員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註冊為會員、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或繼續使用本網站時,即推定會員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二、會員的註冊義務

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 依本服務註冊表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正確、最新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
  • 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可重覆註冊登錄。
  • 即時維持並更新會員個人資料,確保其正確性,以獲取最佳之服務。
  • 若會員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或未按指示提供資料、或欠缺必要之資料、或有重覆註冊帳號等情事時,站方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會員的帳號,並拒絕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三、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 侵害或毀損 DDCAR電動車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 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站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四、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EDM發送

  1. 會員同意本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範圍,本公司均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依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會員。
  3.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五、服務之停止、中斷

DDCAR電動車網站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 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 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致使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六、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1. 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站方對於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 站方並不保證本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DDCAR電動車網站不負賠償責任。

 

七、拒絕或終止會員的使用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會員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或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此外,會員同意若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被終止,站方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八、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或會員與 DDCAR電動車網站間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若法律對於管轄法院另有強制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