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行政院會於 11/4 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第 5 條、第 25 條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 4 年至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降低空污,兼以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本次修法延長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 4 年,至 114 年底。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及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持續扶植國內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相關產業,以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並配合現正在立法院審議的「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修正草案,有關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因此該部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 5 條、第 25 條修正草案。 「使用牌照稅法」第 5 條、第 25 條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 4 年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修正條文第 5 條) 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25 條) 電動車免牌照稅對推動綠能車輛是利多,而原本將在今年底到期的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優惠,財政部已正式拍板定案要進一步延長期限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續鼓勵台灣民眾購買電動車。 財政部拍板定案:台灣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優惠延長四年至2025 年底 ...